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法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底线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逐步构建起覆盖全面、务实管用、严格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运用法治力量守护蓝天、碧水、净土,以良法促进发展、以善治保障善治,为美丽中国建设筑牢制度根基。 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进展成效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立法步伐持续加快,填补了多领域制度空白,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涵盖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等多个领域的完整法律规范体系: · 在基础立法层面,核心框架不断完善。先后完成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多部基础性法律的制定修订,确立了生态保护红线、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环境公益诉讼等一系列核心制度,为生态环境监管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 在重点领域立法不断延伸,覆盖盲区逐步消除。制定出台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湿地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专门法律,针对我国重点流域、特殊生态类型、重点保护物种制定专项规范,填补了此前领域性立法的空白,实现了对重要生态空间的全要素覆盖。 · 在制度执行层面,监管与问责力度持续强化。通过完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推动地方党委政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累计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超过[XX万]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出台相关管理条例与配套细则,做到“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司法机关出台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得到根本性扭转。 二、当前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存在的不足尽管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已经取得显著进展,但对照美丽中国建设的目标要求,仍存在一些待完善的空间:一是部分新兴领域立法滞后,面对气候变化、新污染物治理、塑料污染防治等新问题,现有法律规范还存在碎片化、原则性较强的问题,可操作性有待提升;二是基层执法能力仍有短板,部分基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人员不足、装备水平偏低,对隐蔽性强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能力不足,跨区域、跨流域联合执法的协同机制还不够顺畅;三是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渠道还不够畅通,环境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有待拓展,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保障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以良法善治助推美丽中国建设的方向路径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必须持续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持续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气候变化应对、新污染物治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生态补偿等领域的法律法规,细化配套制度规范,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与可操作性,构建更加系统完备的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体系;二是持续提升严格执法能力,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基层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完善跨区域跨流域执法协同机制,依托数字化技术提升环境违法行为发现能力,加大对重点领域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法律权威;三是健全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的衔接,畅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渠道,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格局,让法治成为美丽中国建设最坚实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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